3月24日,记者从云南省医疗保障局获悉,《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保障范围进一步延伸到父母、配偶、子女,并可用于购买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增强个人账户共济功能,提升保障效益,减少老百姓门诊就医负担。
《实施办法》新增了对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产生符合医保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的具体办法。通过差异化的报销政策,既引导参保人员常见病多发病在市县解决、头疼脑热等小病在社区解决,又对门诊费用较高的老年人等群体,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社区卫生服务站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门槛费)是30元,报销比例60%;
●县医院等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是60元,报销比例55%;
●省级大医院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是90元,报销比例50%。
●如果是退休人员,报销比例还可以再提高5个百分点,分别达到65%、60%和55%。
一年最多可以报销到参保地在职职工人均年筹资总额,也就是6000—8000元;超过报销限额的门诊费用,按住院政策报销,保障水平还将更高。
同时,《实施办法》也保持现行门诊保障政策连续稳定,现行的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急诊抢救、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障、日间手术等保障政策仍然延续,待遇水平不降低,有效保障参保人员门诊医疗服务需求。
“这次改革措施中创新了个人账户可以家庭成员相互使用,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共用。”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处长姜明说道。
《实施办法》将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产生的费用,以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及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等的个人缴费,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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