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徐某与云南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程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后经法院判决,某工程公司需依法退还徐某履约保证金33.5万元。判决生效后,徐某并未收到这笔钱。
心急之下,徐某找到某工程公司曾经的合作方云南某工程项目管理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某管理集团”)讨债。经网络查询,徐某找到某管理集团新闻内发布的蔡某信息,于是其制作了大字板,写有“蔡某为‘无良奸商’、还我血汗钱”等内容,并附上生效法律文书。
徐某于2021年8月23日、2021年8月26日,来到某管理集团所在楼层及其他楼层举牌游走。
这一系列行为惹怒了蔡某。蔡某认为徐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名誉权,遂诉至盘龙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徐某的行为对蔡某的人格尊严、社会评价均带来负面影响,使他的名誉受损,徐某已构成对蔡某的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某管理集团办公楼公告栏张贴致原告的道歉声明,保留三天,声明内容由法院审核。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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